时间:2014-07-1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为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严格规范公司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7月29日,府谷交建集团召开了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宣讲会。会上,府谷县纪委干部宣读了府纪办发[2014]17号关于继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婚丧嫁娶有关规定宣传学习的通知、《中共府谷县纪委府谷县监察局关于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中共府谷县纪委、府谷县监察局关于违规办理和参与订婚事宜的通报等相关文件,纪工委书记郭小林对暂行办法作了补充说明。会议由杨贵斌主持。 会议要求,交建集团全体成员要加强教育、提高认识,严于律己,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要求自己,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规定》,坚决遏制歪风蔓延,大力弘扬文明新风。
中共府谷县纪委 府谷县监察局 关于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嫁娶等事宜 大操大办的暂行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促进党风政气和社会风气好转,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的所有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是指上述单位中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干部。 二、审批申报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婚丧嫁娶等事宜审批、申报和公示制度。 (一)事前审批制度。领导干部在县纪委审批,一般干部在本单位审批。喜宴在办理10天前审批,丧宴应及时审批。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员提请审批,并附上适用本规定的其他人员及其与本人关系,单位和职务等情况。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人员的审批事宜审核签字,同时向县纪委作出承诺,严格落实领导责任。 (二)事后申报制度。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后10日内,应将办理情况向审批单位如实申报。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材料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三)公示制度。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要在办理前和办理后,分别将审批和办理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一周,领导干部必须同时向县纪检委提交公示内容。 第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应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并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办理事宜要求 第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本人及家属成员婚丧嫁娶等事宜时要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宴请人数一般不超200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人数的,须在审批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但不得超过300人。 第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本人及家属成员的订婚、满月、生日、开锁、乔迁、升学、参军、参加工作、调动、晋职晋级等事宜时,严禁宴请非亲戚关系人员。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要严格执行“十个严禁”。 1、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和数量; 2、严禁以收多记少,更改礼金簿,暗设记账等方式变相收受礼金; 3、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 4、严禁利用单位名义及办公电话乱发通知; 5、严禁以单位名义赠送红包礼金; 6、严禁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 7、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8、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和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9、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 10、严禁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四、参加事宜要求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办理的婚丧嫁娶等事宜时,礼金一律不得超过300元。 第八条 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办理的订婚、满月、生日、开锁、乔迁、升学、参军、参加工作、调动、晋职晋级等事宜的宴请。 第九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参加婚丧嫁娶等事宜时,要严格执行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 五、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纪委成立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对全县部门单位和餐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填写《督查情况报告表》,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六、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模范执行本规定,凡违反规定者,事不过夜,一律先免职、后调查,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单位发生干部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单位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现场督查人员要严格执纪监督,如实填写现场督查情况,对于督查走形式、不如实填报督查情况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组织本单位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宣传本规定,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嫁娶等事宜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纪委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号码:0912-8811122)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府谷县纪委、府谷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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