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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20-06-18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 - 小 + 大

【颁布单位】陕西省交通厅


【颁布文号】陕交审[2000]229号

陕西省交通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各单位加强和改善经济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交通部《交通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指交通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交通事业单位行政正职或代行行政正职的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事业单位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原领导人员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考核、任命以及奖励、处罚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实施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审计分工和职权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审计分工制度。
  (一) 领导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任命的,由该部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
  (二) 领导人员由交通企事业单位任命的,由该单位审计机构负责审计;
  (三) 领导人员虽不由交通主管部门任命,但财务关系隶属交通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
  第九条 交通厅审计处负责对全省交通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地区系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交通企事业单位审计机构负责对其所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由委托审计的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下达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下列职权:
  (一) 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产物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资料;
  (二)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 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四)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经济法规的行为,认为需要依法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提出行政处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包括:生产指标、效益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其他需要考核的指标。
  第十三条 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对外投资、多种经营和资产的处置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包括:生产经营、财产物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包括:有无隐匿收入、乱挤成本(费用)、截留利润、偷税漏税、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损失浪费、乱收费、滥用招待费、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等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应于年底前向本单位审计部门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部门在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时应予考虑,并在收到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的委托审计函件后1个月内安排审计。
  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不能于年底前确定的审计项目,审计部门在收到委托审计函件3个月内安排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后,要做好准备,并提供任期内的下列资料:
  (一) 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 财务会计资料;
  (三) 生产、劳动工资等统计资料;
  (四) 任期末对财产物资盘点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五) 重大经济决策资料,重要经济合同及现行有关经济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审计和财税大检查提出的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七)领导人员述职报告(一式三份),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财务状况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职工收入和福利情况,对外投资和各种经营情况,遗留的经济问题,对今后改善管理的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组进点后召开见面会,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等参加,听取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写出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签字后,送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资料一并送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向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中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需要处理处罚作出审计决定时,须经审计部门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下达,并抄送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收到审计决定后,必须执行,并按审计决定规定的时间将执行结果报审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如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决定后的15日内,向审计部门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复议,该单位负责人接受复议后应及时处理,并在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将复议决定抄送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仍必须执行。复议决定下达后,按复议决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门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时间;
  (二)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经营范围、机构人员、生产规模(产量、产值、任期内收入利润)及领导人员任职年限等;
  (三) 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化情况;
  (五) 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六) 审计评议意见,重点对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政策水平、决策能力、经营业绩、守法经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责任等进行评议。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撰写审计意见书,并对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思想素质、政策水平、经济工作管理能力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国有控股的交通股份制企业,或具有实际控股权的联营、合营交通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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