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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20-06-18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 - 小 + 大

【颁布单位】省交通厅


【颁布文号】陕交审[2000]080号

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保证审计质量,保障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交通事业发展,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列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计划的拨款、贷款、自筹及融资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全省交通行业各单位,凡使用各种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均须依照本实施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交通审计部门或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省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交审[2000]034号)对其审计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报批竣工决算,各级项目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实施审计时,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匿转移、弄虚作假、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与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遵照交通部交审发[2000]64号《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计分工与程序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按照谁投资谁审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 凡已列入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全省各交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监督,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 凡未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决算审计由省交通厅组织实施或授权下级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三) 上级审计机构有权对下级审计机构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上、下级审计机构安排审计计划时,应相互协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按照交通部《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部[1996]1号令)第二十一条及《陕西省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交审[2000]03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 委托审核

  第十条 未列入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构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凡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的,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 由部、厅投资、贷款、利用外资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以部、厅为主要投资方的共同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须报交通厅对受托机构的资质、信誉、基本建设审核能力,收费标准等进行审查,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项目法人单位与其签订审核业务约定书委托审核,审核结束时,其“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定案表”必须有省厅审计机构签章确认的意见,方能做为该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审计依据。
  建设单位未报经厅审查同意,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省厅对其决算不予认可,必要时还需重新委托审核,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负,不得进入决算。
  (二) 省厅和地市交通部门(含社会各界)共同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按投资主体分工,经商省厅审计机构同意后,由主要投资方审查受托机构资质,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审核。
  (三) 地市交通部门投资、贷款、自筹资金安排的交通建设项目,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受托机构资质,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审核。
  (四) 审核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审核费用由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按业务约定书确定的标准支付,并列入建设项目决算成本。
  第十一条 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以及委托审核的审核报告,均应转报省厅审计机构备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审计署等六部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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